•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31 15:38:22 股吧网页版
捷贝通: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3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5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9

四、 公司的设立 ...... 15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7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9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35

八、 公司的业务 ...... 67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3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89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28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4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7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规范运作...... 139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2
十六、 公司的税务 ...... 151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57
十八、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62
十九、 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164
二十、 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7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贝通股份”)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规定,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
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3.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