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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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贝通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捷贝通股份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捷贝通石油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捷贝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捷贝通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捷贝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捷贝通股份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捷贝通股份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捷贝通股份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上发布《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等,并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捷贝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捷贝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5:00 在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天紫界商业大厦 13 楼 1305 学术报告厅召开,由董事长曾斌主持。
经合理查验,捷贝通股份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20 日通知股东,捷贝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捷贝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持股凭证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13 名,代表股份 74,146,181 股,占捷贝通股份股份总数的 1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出席捷贝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捷贝通股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捷贝通股份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146,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146,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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