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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4 17:57:25 股吧网页版
朗信电气: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74326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6月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更规范、
科学、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行文规定及《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包
括对外投资(如各种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外汇投资、收购企业、参股企业、控股企业等)和对内资产投资(如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基建项目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划分为: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提出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3、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股东会权限外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外)。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有权在低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
权限内决定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受赠现金除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投资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五条 按照第四条由董事长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长应将有关执
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最近一次董事会备案。凡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长无权予以决定,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六条 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审议表决的,该投资方案草案应当在召开董事会
会议前送达并提交各位董事审阅。

第七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进行咨询和论证;认为必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订日不得超 6 个月、12 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审计或评估,必须说明原因。

第八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进行投资。超过权限的,
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会讨论。

第九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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