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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4 18:26:40 股吧网页版
朗信电气: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74326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有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江苏朗信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根据《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中规定的确定。

第五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中心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需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
支付时,公司财务中心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通
过公司双方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中心与对方及时结清关联交易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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