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证券代码:874326 证券简称:朗信电气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
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的信息披露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二章至第三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及总经理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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