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4
第一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相关事项的更新......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8
四、发行人的设立......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2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6
八、发行人的业务......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8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4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5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5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5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5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6
二十三、结论意见......56
第二部分《问询函》回复更新......57
《问询函》问题 1:是否存在影响控制权稳定的情形......57
《问询函》问题 3: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83
《问询函》问题 11:其他问题......183
第三部分《第二轮问询函》回复更新......218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4:其他问题......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朗信电气”)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于 2025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交所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下发《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
所律师就《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朗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报告期更新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立信所对发行
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1174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就 2025 年 1 月 1 日或《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是否存
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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