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74327 证券简称:瑞尔竞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下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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