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4
正文......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
四、发行人的设立......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0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2
八、发行人的业务......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4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5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3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1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3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5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35
二十四、结论意见......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1F20235575
致: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瑞尔竞达”)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明光瑞尔竞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5 年8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明光瑞尔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相关情况发生一定变化,且和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和信审字(2025)第
001414 号《审计报告》(与和信会计师出具的和信审字(2023)第 001087 号《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4)第 000475 号《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5)第 000423 号《审计报告》统称《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会同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对发行人自 2025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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