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74330 证券简称:鑫昇腾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版已于 2023 年 8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 并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上述情况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
第十一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的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十三条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十四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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