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874330 证券简称:鑫昇腾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鑫昇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鑫昇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 制定本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董事。
董事任期从自股东会通过选举董事议案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的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十二条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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