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金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五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金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金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 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 在湖南省湘潭县天易大道 228 号柏屹产业园 9 栋二楼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
登记日(2024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25,651,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8%。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和监票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本所律师现场见证。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51,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51,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51,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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