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楼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4
一、 《问询函》问题 1.股权集中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影响 ......4
二、 《问询函》问题 3.生产经营合规性 ......29
三、 《问询函》问题 11.其他问题 ......55
四、 其他重要事项......78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7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79
二、发行人的业务......80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0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1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83
六、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3
七、发行人的税务......84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劳动用工......87
九、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87
十、结论意见......8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0816 号
致: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文峰光电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文峰光电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就文峰光电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北交所《关于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并鉴于容诚会计所对发行人 2025 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6]230Z0413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问询函》相关问询事项及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有关变化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是指“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度”,“《审计报告》”是指“容诚会计所对文峰光电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的以下审计报告与会计差错更正专项鉴证报告的合称:1、容诚会计所对文峰光电 2023 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121 号《审计报告》;2、容诚会计所对文峰光电 2024 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591 号《审计报告》;3、容诚会计所对文峰光电 2025 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30Z0413 号《审计报告》;4、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容诚专字[2025]230Z2148 号《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
情况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文峰光电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文峰光电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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