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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18 15:36:42 股吧网页版
文峰光电: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18


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 公司应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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