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18
证券代码:874332 证券简称:文峰光电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关于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公司制订了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
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
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
交所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①公司回购股份
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
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①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①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如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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