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2025]230Z5162
1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2
2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11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层 1001-1 至 1001-26 (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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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审字[2025]230Z5162 号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
们审计了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光电)2025 年 6 月 30 日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
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文峰光电
董事会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
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文峰光电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 此 页无 正 文, 为淮 南 文峰 光电科技股 份 有限 公司 容诚审字 [2025]230Z5162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宁云
中国注册会计师:
倪士明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夏娟
2025 年 11 月 28 日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
上,我们对公司 2025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
性进行了评价。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经理层负责维持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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