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4
释 义 ...... 6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7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公司产品被纳入“高污染”产品名录及生产经营合规性
...... 7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其他财务问题...... 55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10.其他问题...... 66
四、补充说明事项...... 105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10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0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2
六、发起人、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 1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14
八、发行人的业务...... 11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7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工作细则及
规范运作...... 138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3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4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4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4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3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145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45
二十三、结论意见...... 1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苏讯新材”)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6 年 1 月 29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同时,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
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以
及发行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
发生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相关
内容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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