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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1 22:14:40 股吧网页版
苏讯新材: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1


证券代码:874335 证券简称:苏讯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23]16 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一个月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出现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相关主体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相关主体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3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达到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在 2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次日起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额的 1%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上限后,仍出现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在 2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公告。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次日起,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3、公司回购股票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达到上限后,仍出现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股东回购股份的方
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如需),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可实施之日起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 5%,且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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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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