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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9:07:40 股吧网页版
苏讯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 1000 传真:021-2051 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讯新材”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
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苏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定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 15:00 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 39 号公
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龙来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苏讯新材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
开,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以现场或通讯形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1,125,4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或通讯参会的形式参与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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