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3
关于广东精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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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精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字(2024)第 009-01 号
致:广东精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股转系统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出具《关于广东精一家具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之要求,信达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的修改和补充,须与信达已经为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部分数字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字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文件,(1)2009 年,
朱政臣、刘红波、崔自成共同出资设立精一有限,2014 年,崔自成以 24.00 元/注册资本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朱政臣、刘红波,朱政臣、刘红波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2)实际控制人朱政臣、刘红波和尤兆根、朱正根等员工的出资来源包含公司及子公司或分公司偿还其的往来款,相关往来款主要系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员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向公司提供借款、代垫公司土地拆迁款、向公司销售原材料和固定资产等形成;宋建文、徐志文、彭松、戴金龙的出资来源包含公司向其收购子公司全优家居、优利环保、高为新材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请公司:(1)说明朱政臣、刘红波、崔自成合作创业背景,崔自成退出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相关款项支付情况说明崔自成退出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①区分列示说明各股东出资来源中,自有资金、与公司往来款、自筹资金的对应金额;②详细梳理历次往来款形成背景原因及其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资金或资产投入公司情况,是否经过评估、审计或验资程序,并结合相关原始记录和实物资产入账、使用、盘点情况说明相关投入是否真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具有关联性;③说明相关股东与公司之间
的往来款是否闭环,相关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代垫拆迁款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④说明关联借款、关联采购等相关往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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