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336 证券简称:精一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广东精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修订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精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精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广东精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超过三百万元。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如交易未达本条第一款的标准,则由总经理予以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条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第八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第九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除《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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