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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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 ...... 2
释 义 ...... 4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 7
问题 2、关于业务合规性 ......117
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 ...... 13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凤生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挂牌,本所已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挂牌规则》《挂牌指引第 1 号》《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审核问询》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结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出具本《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
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挂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六、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七、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申请本次挂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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