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6
证券代码:874337 证券简称:凤生股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0 月 4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自公司挂牌后开始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如下: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以上机构和人员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体现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 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 进
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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