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4337 证券简称:凤生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 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
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公司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批露。
第九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公司财务部应当协调、督促担保申请人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照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使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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