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4337 证券简称:凤生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
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被公司控
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
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服务等义务。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
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
要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子公司管理、指导、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
的主要条款,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按需设立股东会、董事(或董事会)及监事(或监事会)。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议及监事会,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上述会议应形成完整的会议决议或决定并让出席会议人员签字保存。
第七条 本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
第八条 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履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
(三)协调本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本公司的发展战略、
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本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
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及时向本公司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或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股东会审
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本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派出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期间,应按公司管理层要求
于每年度结束后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本公司管理层按公司
考核制度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按
程序对其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
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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