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4337 证券简称:凤生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凤生纸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如
有)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战略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审计、提名、薪酬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担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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