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74339 证券简称:天康制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及终止的情形
1、中止情形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触发上述情形后,相关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中止实施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公司股票再次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则相关主体应恢复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触发上述情形后,相关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中止实施后,在稳定公司股价期限内,若导致中止的上述情形不再存在,则
相关主体应恢复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终止情形
(1)相关主体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各相关主体承诺用于增持的资金使用完毕;
(3)超出稳定股价期限;
(4)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
(1)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应于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3)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4)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3)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4)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 2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二、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三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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