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公告编号:2024-087
证券代码:874339 证券简称:天康制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修订和完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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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第五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第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八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因排名最后的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重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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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或《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及《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及《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同时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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