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2
证券代码:874339 证券简称:天康制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修订和完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仅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为,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其他股东也须按照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其中担保方、担保形式、担保范围、抵押物、质押物等需经公司认可并同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及披露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此外,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国资监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七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
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子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子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不得对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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