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释 义 ......3
《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其他问题 ......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天康制药”)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发出的《关于天
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并
根据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康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北京证券交
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发出的《关于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专项问询意见》,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问询意见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 见》”)。
2025 年 11 月 18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出了《关于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根据《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核查意见》(以下合称“前述法律意见”)不可分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一致。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下发的《关于天康
《二轮审核问询函》 指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
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监所 指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兰兽研 指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哈兽研 指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兽药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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