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7
证券代码:874342 证券简称:交投智能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交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交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交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河北交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和主办券商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办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制度第二十条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