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证券代码:874343 证券简称:新纳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八)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符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十)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一)符合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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