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证券代码:874343 证券简称:新纳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纳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的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获追偿权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公平、
诚实和守信的原则,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审议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
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工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
(五)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如有)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公司担保事项,公司资金管理部
门为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查,经相关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十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经办具体担保手续,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建立担保的备查台账,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担保的种类、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方式等;
(三)对已担保事项进行持续跟踪,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了解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及相关情况、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等;
(四)及时向公司汇报担保事项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隐患等;
(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担保事务相关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材料、审批材料等;
(六)按月向控股股东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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