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证券代码:874343 证券简称:新纳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行为合法、审慎、安全、有效,提 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纳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单位进行
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项目资本增减、委托理财及其他债权投资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集体决策、审慎投资、控制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在原对外投资额基础上追加投资的,应按照追加后总金额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公司设立投资管理部(或由董事会指定某一部门),负责对外投资实施,对外投资前期调研、
论证以及后期管理。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投资规划,负责公司和下属子分公司的目标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参与项目可行性分析,审核并下达投资预算,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过程监督与效益评估,并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或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公司法律顾问完成。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部门:如生产部、技术中心等应参与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经营班子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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