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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4 18:59:40 股吧网页版
新纳科技: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4


证券代码:874343 证券简称:新纳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将相关信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
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予以披露。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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