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8
关于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
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三轮问询意见。
1.关于特殊投资条款。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回购触发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无法一次性完全回购特殊投资条款权利方所持股权的风险,各方同意届时由实际控制人按照回购权利方的持股比例等比例回购权利方所持股权。
请公司:(1)说明如无法一次性完全回购特殊投资条款权利方所持股权,等比例回购的具体执行方案,各投资方的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占比,投资者是否已在确认函中认可该情况;测算多次回购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实际控制人履行回购义务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多次回购的情形下,测算实际控制人股权变动情况,相关测算依据是否充分;前述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结合前述事项,进行重大事项
风险提示。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定向发行。根据申请文件,公司本次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为不确定对象的发行,进入创新层条件为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要求。
请公司:结合本次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拟发行对象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募集资金总额等具体情况及进展情况,补充说明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普通股后,是否符合进入创新层条件。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
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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