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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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思普利”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挂牌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经于 2024 年 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3 月 13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关于
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审核问询的内容,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4 年 4 月 30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关于
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第二轮审核问询的内容,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4 年 6 月 18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关于
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第三轮审核问询的内容,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出具《关于
同意深圳瑞思普利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4]979 号),同意公司定向发行不超过 331.3291万股新股。因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已确定,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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