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4346 证券简称:天奇新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天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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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天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天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工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
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者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四条 股东会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 申请担保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申请书;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四)申请人最近一期合并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报备的材料。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五)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经财务部审查后,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未达到本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第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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