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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7:36:23 股吧网页版
泓毅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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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衡山路 35 号芜湖汽车电子创业园孵化大楼9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安徽泓毅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s://www.ne
eq.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十四项议案,为《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更正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融资授信及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4 名(代表 4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5,50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因公司不存在中小投资者股东,故公司无需就中小投资者股东单独进行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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