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4348 证券简称:鑫辉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挂
牌新三板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除提供担保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条款,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条款;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条款。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
(十六)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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