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6 16:12:30 股吧网页版
鑫辉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4348 证券简称:鑫辉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挂
牌新三板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应全面考虑交易安排对公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与该子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股份代持等方式控制交易对方等。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或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款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企业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