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4348 证券简称:鑫辉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挂牌
新三板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挂牌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差异化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则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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