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4348 证券简称:鑫辉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31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挂牌
新三板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境内上市公司或公司(含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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