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2 15:35:40 股吧网页版
鑫辉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2


证券代码:874348 证券简称:鑫辉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召开
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并启用新<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
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人数1/3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