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8
证券代码:874349 证券简称:增光新材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江苏增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增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增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增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增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五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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