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1 16:57:21 股吧网页版
增光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LAWFIRM 邮编:100033

Tel:861066578066 Fax:861066578016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E-mail:guantao@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3

http:// 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增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3951号
致:江苏增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增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4年4月2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会议通知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9:00-10:00在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南海大道东20号江苏增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3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