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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8:08:43 股吧网页版
华慧能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74350 证券简称:华慧能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
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募集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股转系统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
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主办
券商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项账户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
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证券事务专员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的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按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若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
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转让日内披露。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股转系统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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