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越群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5 月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越群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4)第00066号
致:广东越群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越群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广东越群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20),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8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8 日 15:00。登记
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870,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4%。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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