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74351 证券简称:越群海洋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东越群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治理系列制度(二)的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越群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广东越群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参照《广东越群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八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十二)购买控股股东对公司存在资金占用的项目或者资产;
(十三)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其它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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