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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21:41:42 股吧网页版
福建三星: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4352 证券简称:福建三星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 年 11
月 1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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