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4352 证券简称:福建三星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 年 11
月 1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 监事应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具
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分别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一名。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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